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通过某门窗店(个体工商户)加工安装阳台窗户一套;

2022年10月,其中一块最大的玻璃爆裂,造成楼下十一辆车不同程度的受损。

2022年11月,原告向十一位车主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合计约35万元。

渠道一: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情况

法律依据: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你未提供且未按规定补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证据,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建议您直接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住房和建设局:因该装修工程由业主自行委托装修公司开展,属民事行为,不在我局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引起的纠纷问题,应由双方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渠道二: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

第十四类 建材产品—80.建筑安全玻璃(1302)

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编号JGJ113-2015、备案号J2080-2015)

7.2玻璃的选择 7.2.1……无框架玻璃门如果使用夹层、夹丝或平板玻璃,一旦受冲击破裂,由于没有框架支承大块的碎片,碎片会脱落、飞散,造成人体的严重伤害。所以应采用一种撞上去不易破裂,即使破裂,碎片也不易伤人的玻璃,12mm以上厚度的钢化玻璃恰好符合要求。支承部件不符合有框玻璃要求的玻璃,称为无框玻璃。

12.1装配尺寸 12.1.1玻璃是脆性材料,不能与边框直接接触,玻璃安装尺寸的要求是保证玻璃在荷载作用下,在框架内不与边框直接接触,并保证玻璃能够适当的变形。玻璃公称厚度越大,最小安装尺寸越大,这是因为玻璃公称厚度越大,玻璃板面可能越大,因此其变形量就越大,玻璃在框架内需要的变形环境就越大。其中前部余隙和后部余隙a是为了保证玻璃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玻璃不与边框直接接触,嵌入深度b为了保证玻璃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玻璃不脱框,边缘间隙c为了保证玻璃在环境温差作用下不与边框接触,同时也保证玻璃在一定量建筑主体结构变形条件下玻璃不被挤碎。

12.3U型玻璃安装 12.3.3U型玻璃与周边的金属件、混凝土和砌体之间不应硬性接触。

向门窗店维权理由:

1、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采购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无”玻璃加工成窗户;

2、违反《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未查验强制性认证标志、未留存工程技术资料的情况下,使用资料不全的玻璃产品;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编号JGJ113-2015、备案号J2080-2015)第12章安装之规定,将玻璃与铝合金边框直接接触,使安全玻璃“强而不爆”的安装标准落空,导致了玻璃爆裂的后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编号JGJ113-2015、备案号J2080-2015)第6章、第7章等保护措施之规定,未将玻璃四周嵌入铝合金凹槽固定,完全忽视安全玻璃“爆而不碎”的防范措施,导致玻璃爆裂后直接散落,造成了案涉的严重后果。

向门窗店维权证据:

1、原告提供了不动产权证,用以证明原告系案涉问题产品(即阳台玻璃窗户)的购买方;

2、原告提供了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与实际经营者沟通的视频截图,用以证明登记经营者并非实际经营者;

3、原告提供了被告经营场所及销售记录照片、转账凭证,用于证明原告向被被告购买了案涉问题产品;

4、原告提供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笋岗派出所拍摄的玻璃坠落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车辆维修结算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转账凭证,用于证明被告销售的案涉问题产品(即阳台玻璃窗户)爆裂造成损害的事实;

5、原告提供了与实际经营者沟通的视频截图、阳台玻璃窗户残存的铝合金照片(并将该铝合金带至法庭当庭展示)、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用于证明被告所销售的案涉问题产品(即阳台玻璃窗户)至少在安装方式上存在严重的缺陷;

6、原告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保函、电子发票,用于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付了保全保险费;

7、二审中补充了管理处的装修情况说明,用于证明窗户安装后未存在重修装修更换的情况;

8、二审应法院要求调取了派出所调查笔录,其中实际经营者明确表示:“品牌型号我不清楚”、“没有(固定的玻璃厂家)”、“没有(相关发票、凭证)”、“没有(质保期)”、“钢化玻璃中间是不会打破的,如果外力作用于它的四个角就容易破”、“从2005年开始做……做了十六年”等等。

综上,本案案由系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作为案涉问题产品(即阳台玻璃窗户)的购买方,已提供了完整的证据用于证明案涉问题产品(即阳台玻璃窗户)系由被告所提供、案涉问题产品(即阳台玻璃窗户)爆裂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且案涉问题产品(即阳台玻璃窗户)至少在安装方式上存在严重缺陷。故,原告已全面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

门窗店答辩观点:

1、不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实际”经营者系经营者父亲,仅帮忙看店;

2、2018年1月,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安装了窗户;

3、近5年的使用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反馈过存在质量问题;

4、原告未举证证明未重新装修或自行更换过玻璃;

5、加工窗户采用的是10mm厚的玻璃,玻璃四周仍吸附在窗框上但中间破裂散落,说明并非安装不牢固或者玻璃自爆,而明显是人为外力作用击打在玻璃中间,打破后导致散落;

6、事发后有报警,但公安机关无调查结果,也无鉴定报告证明玻璃存在质量问题;

7、经营20余年,从未有客户反应出现过质量问题;被告有高空作业证书,采购的玻璃有3C认证或者检测报告,一致按照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制作安装,不存在产品缺陷;

8、赔付金额存疑,不一定真实发生,存在原告与让人作虚假赔偿的可能性。

门窗店答辩证据:

1、被告提供(注:2022年)单玻钢化试验报告、(注:2022年)中空玻璃实验报告、(注:2022年)钢化玻璃3C认证证书,用于证明被告采购的钢化玻璃质量合同,通过相关机构检测及认证,(注:2018的玻璃)不存在质量问题;

2、被告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0年至2026年),用以证明登记经营者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可操作高出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被告提供钢化玻璃百度百科词条,用于证明钢化玻璃表面具有应压力,是强度高、使用安全,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家具家电制造、汽车制造等各行业;

4、百度搜索钢化玻璃裂开图片及钢化玻璃自爆照片,用于证明钢化玻璃即便出现自爆,碎玻璃也不会轻易脱落;原告家玻璃是由于外力击打导致,而非自爆。

一审判决观点及结果(如图):

一审观点:原告否认被告提交的2022年的钢化玻璃合格证书,即为否认案涉问题产品中的玻璃系被告提供。

二审判决观点及结果(如图):

注:实际经营者系从业20余年的专业人士,在公安笔录中明确表示“钢化玻璃中间是不会打破的,如果外力作用于它的四个角就容易破”。所以二审认为:证据显示案涉玻璃在中间爆裂,仅剩四个角落有残片(注:四个角不存在外力作用的着力点),这一特征与通常的钢化玻璃自爆现象相吻合。

渠道三:刑事控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件进展(如图):

总结: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问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举证证明产品缺陷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1、缺陷在产品销售当时即已存在;

2、缺陷产品被使用或消费;

3、证明自己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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