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15日讯(记者 万凌云)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生产履职意识,有效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厂中厂”安全生产水平,镇江高新区深入开展深化提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为推动形成“震慑一片、警醒一方”的效果,该区公布了2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镇江中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13100元,负责人戴某罚款2620元

2024年3月20日,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镇江中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镇江市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镇江荣升食品有限公司、镇江高新区靖凯纸制品销售部等3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规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作出罚款人民币131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6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镇江市凯悦制衣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25000元,负责人刘某罚款5000元

2024年7月30日,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凯悦制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为“厂中厂”承租方,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整栋厂房二楼,主要从事服装面料加工,企业员工超60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现场堆放有大量布料等易燃物品。执法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只开通了厂房东侧唯一的出入口,西侧的安全通道处于锁闭状态,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无法从安全通道撤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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