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试谈论一下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否占用楼间通道的问题。相信住在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都会遇到过类似情况,隔壁邻居老黄啊,在楼间通道订了一个VIP车位以专门常年摆放自己的爱玛(AIMA),在电梯间拐弯处与消防栓交接的空隙请法国顶级设计师搞了个索菲亚鞋柜,为了物尽其用、碳达峰碳中和在步梯间划定了专属区域以堆放废旧纸皮和塑料用品,那究竟该如何看待一些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的行为?

一、从业主的角度观察。作为同一小区的业主,一般看到小区内其他业主占用楼间通道都不会主动说事挑事,虽然是碍于情面、顾及邻里关系和谐而嘴上不说,但心里面还是对那户业主产生很差的印象,毕竟那些行为要么影响楼栋的环境卫生,要么阻碍业主的正常通行。当然,也有一些业主是容忍不了半颗沙子搁在眼皮底下的,果断介入与涉事业主进行交涉,交涉无果的,则依法采取进一步行动。

经本号翻查有关资料,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公开过一则这样的司法案例:门对门的两邻居,其中一户在楼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将自家门前及楼梯下的公用空间全部圈占,严重影响其正常通行,另一户便多次要求拆除防盗门,均遭到拒绝。经有关部门处理未果,另一户业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事业主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业主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对其他业主构成侵权,并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涉事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楼道中的防盗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上述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从行政执法角度观察。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的,可能造就一个违法行为产生多个违法事实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本号亦查阅到相关报道,某地城管局大力开展“城管进社区”活动,加强与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联系,通过队员每天巡控、主动上门联系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种方式融入社区,对小区内私自在楼道安装铝合金玻璃窗,占用楼道公共空间的现象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劝导业主自行整改和城管队员帮拆的方式拆除多处违建。

因此,上述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可能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三、从刑事责任角度观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这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可能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

综上所述,本文从业主角度、行政执法角度、刑事责任角度浅释了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的行为,借用某号的话语,邻居不说是碍于情面,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是职责所在,但法律法规规定是红线、高压线,不能轻易触犯!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5.《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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