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小张、小杨与被告小王是某小区同一层楼的邻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显示,该栋商品房为一层四户,原告小张家与小杨家位于中间,被告小王家与另一邻居家位于两侧。电梯出口为合用前室,经该前室往左右两边经过走廊到小王与另一邻居家两户入户门。

现被告小王将从合用前室至其入户门这一段走廊加装玻璃门,在该走廊靠外墙一侧安装了铝合金玻璃窗户,在内侧靠近天井一边安装防盗网,并将该走廊用于安放鞋架、洗衣机等物品以及养殖花卉,天井另一边为原告厨房、卫生间窗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影响其房屋采光、通风,且该走廊为公共面积,不属于被告一户独有,要求被告拆除安装的玻璃门窗及柜体并恢复原状。小王对此置之不理,小张和小杨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电梯出口部分为共有部分,小王在其他业主未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对原告两家房屋的通风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小王拆除走廊通道上的铝合金玻璃门及窗户并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我们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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