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11时许,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永登县连城镇淌沟村村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解是一辆大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两车受损但无人员伤亡,民警发现受伤摩托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嫌疑,在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的同时,随即采取血样送检,经检测摩托车驾驶员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4月16日13时分许,在永登河桥镇连铝专用道,发生一起两车刮擦事故,车辆受损但无人员伤亡,民警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检测车号为甘A**051的驾驶员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上述两起饮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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