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中国会计报》:财会监督助力企业会计准则有效实施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中国会计报》:财会监督助力企业会计准则有效实施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李 琳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自我国2006年建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来,我国财会监督工作加强了对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管,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有效地保障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落地,在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持续修订了多项准则,今年全球范围内暴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更多不确定性,这都对我国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保障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十分必要。

财会监督中需关注的会计准则

在金融工具准则方面,我国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金融工具系列准则。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个重大的变化,即金融资产减值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相较原准则,预期信用损失需要会计人员对影响金融资产减值的因素做出前瞻性判断,这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宏观经济及金融知识。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调世界多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率预期,有些企业面临着现金流紧张、供应链无法持续、复工复产慢等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判断预期信用损失的复杂性。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文件中特别指出,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提高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时,需基于对过去事件、当前状态和经济状态预测的最易获取的信息,既要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还要考虑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重要支持政策。

因此,在财会监督工作中,要关注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应用环节的执行情况,可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相关文件来对企业正确实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指导和监管。

在租赁准则方面,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很多租赁合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出台了许多涉及租金减免的政策,租赁准则的顺利实施也备受关注。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租赁准则的执行提供了指导意见,认为需关注以下议题:租金优惠是否符合租赁修改的定义、部分租赁负债的灭失、使用权资产和租赁应收款的减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信息披露。我国的财会监督工作可借鉴该文件,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正确实施租赁准则进行指导和监管。

在债务重组准则方面,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的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做了修订,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许多企业不可避免地会进行债务契约的修订工作。这些债务契约的重新修订,是否适用债务重组准则值得关注。

美国多家机构于2020年3月份发布的有关金融机构消费者*的联合文件指出,某些情况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短期*变更不被视为债务重组。

我国的财会监督工作也需要及时借鉴国际上在疫情期间对债务重组准则特殊应用的安排,合理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管。

在收入准则方面,我国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新的收入准则要求识别企业的商业模式。这对许多会计人员来说是个较新的问题。

商业模式识别不准确,将会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造成重大影响。前不久发生的中概股公司瑞幸咖啡做空事件,验证了不能准确识别商业模式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此前的财会监督工作中,已有某地区专员办指出,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督应注意准确识别商业模式,确保收入的可靠公允。

此外,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计量,基于企业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这需要会计人员对未来收取的金额做出估计和判断。在以往的财会监督工作中,多注重审查企业的收入不实情况,而如何判断企业对收入金额的估计是否公允,是需要关注的新问题。

在其他准则方面,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可能会影响会计师和审计师对许多事项的估计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准则均需关注。

财会监督有效实施的对策

一是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

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宏观层面经济下滑。这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形成了严峻的挑战,而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有赖于完善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需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是加强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

近年来,我国的财会监督工作越来越注重寓服务于监管,收到良好成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准则制定机构都已对某些具体准则的执行进行研究,并提供了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用会计准则以应对疫情。

我国可借鉴相关意见,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与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结合,帮助企业顺利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三是加强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

财会监督已从事后监管逐步扩展至事中和事前监管。新冠肺炎疫情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复杂性,可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帮助会计师和审计师把握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形成科学的估计和判断,达到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有效事前监管。

本文刊载于中国会计报2020年5月1日第8版

作 者 | 李 琳

来 源 |中国会计报

作者介绍

李琳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入选财政部首批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曾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专业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宏观政策的微观财务效应、公司金融等。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上海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等多项课题,曾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多篇论文,论文曾被《新华文摘》转载,曾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曾获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完成上海市精品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建设,曾主编或参编多部教材编写。近年来为国内多个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为跨国公司培训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中美会计准则比较等课程,为ACCA项目讲授《Financial Accounting》《Financial Report》《Corporate Report》课程,为CFA项目讲授《Financal Statement Analysis》《Corporate Finance》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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