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的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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