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多选题】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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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再考虑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因素,不能说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

选项B正确。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选项C错误。宪法判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上诉法院都可以用新的宪法判例进行推翻。

选项D正确。宪法判例作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就是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并且起决定性作用。

《三国法》

【单选题】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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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二十二的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不论本案中甲和乙谁为原告、谁为被告,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C.D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商经法》

【多选题】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

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

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

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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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选项B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选项C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选项D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行政法》

【多选题】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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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因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则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可知,田某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选项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市公安局所在地和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民法》

【单选题】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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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的特征之一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在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租赁合同无效”构成反请求。选项A.D属于抗辩,选项C中的“无支付能力”既不属于反请求,也不属于抗辩,是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客观描述。

《刑法》

【单选题】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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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选项A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只能证明甲接触过该储物柜,但不能证明甲存在盗窃行为。

选项B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但不能证明甲拿走的是乙的电脑,也不能直接证明该行为属于盗窃。

选项C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丁的证言属于第一手材料,属于直接证据,同时丁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该电脑为甲所有,所以,甲的行为不是盗窃,此处属于无罪证据。

选项D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仅能证明甲存在出卖电脑的事实,但对电脑的来源等事实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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