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46:

参考案件:(2019)冀01民终13126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8年武某作为贷款方与作为借款方的董某及作为担保方的玉祥公司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利率月息3%。玉祥公司承诺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借款合同签订后,武某分两次每次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至董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自起,董某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2019年,武某起诉到法院。

四、法院判定,1、根据合同约定,此借款应予到期,董某应当依照约定向武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3%即年利率36%已经超过了201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的要求,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付。3、玉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结论: 为规范小微实体企业资金民间借贷秩序,2020年8月20日前的民间借贷利率高出年利率24%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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