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公司监事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监事(会)系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
亦为保障公司健康运转的重要组。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监事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与此同时,其亦须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并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
监事的产生与任职
」、「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
监事的法律风险
」、「
监事的退出
」四大事项,以期对屏幕前的各位有所裨益。文中如有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监事的产生与任职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如何产生
3.监事的任期
4.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
(不完全列举)
第二部分: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监事,作为有权监督
公司经营状况
及
董事“懂不懂事”、高管“作不作为”
的人员,其享有的权利具体包含哪些呢?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其又须承担哪些义务呢?
1.监事(会)的权利
(不完全列举)
2.监事的义务
(不完全列举)
第三部分:监事的法律风险
A.民事责任
情形一:
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规则理解:
①公司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主要是指公司监事实施
不当关联交易
(亦称为“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于“
不当关联交易
”,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予以理解:
交易主体
:即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动机
:即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交易目的或者交易动机;
交易行为
:即交易行为是否有失公允或者明显有悖于正常商业交易规则(如交易价格是否有失公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公司责任、减免对方责任等);
交易结果
:即交易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
②关联交易是商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交易类型,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且关联交易也并非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并未绝对禁止关联交易行为,而是
限制前文所述的不当关联交易行为
。
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即使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如公司披露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也不能豁免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即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的核心判断标准
并非“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而是要
从公平角度(包含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
予以分析判断。
情形二: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规则理解:
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管理人员,其在执行公司职务时,须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如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公司的损失。
情形三:
发行人的监事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四: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发行人的监事对此存在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B.限制或惩戒措施
情形五:
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企业董事、
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规则理解:
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监事的法定义务。如监事曾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其后续是否会尽职忠诚地监督公司经营等存在较大的疑问,为防止再次出现不尽职尽责的情形出现、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在一定期限内,其不得再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行政责任
情形六:
因单位违反行业(如证券业、基金业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监事可能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不完全列举)
规则理解:
单位在登记设立、经营管理、清算注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监事作为单位经营状况的监督主体,亦有可能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监事是否需因单位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需要结合单位实施的具体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情形七:
监事作为清算组成员,从事违反清算义务行为,其会被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规则理解:
如果监事作为清算组成员,其应当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如果监事在清算过程中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其会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D.刑事责任
情形八:
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仅部分列举)
第四部分:监事的退出
前文已述,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监事不可或缺,其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享有诸多权利,但与此同时,其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如现任监事希望从该职位中退出,如何退出或许成为进一步需讨论的问题。
想了解监事如何退出,首先需了解监事与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1.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前文已述,监事的产生方式主要包含三种:
①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
产生;
②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
产生;
③国有独资公司之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委派
。
对于非职工监事来说,无论是选举还是委派,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非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即
委托关系
,即类似于“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
委托合同
”[1]。
对于职工监事来说,其成为监事候选人选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本公司职工”,故监事与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言而喻,即
劳动关系
。
2.监事退出的方式
结语
法律规定浩如烟海,实践情形迥异万分,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本文仅为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并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对
公司监事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
进行的概括总结,以期对各位在实务之中处理类似事项有所裨益。
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看法,供大家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或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与笔者一起讨论交流。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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