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私募基金职位
中基协自9月3日起开始实施新版材料清单后,对于证券类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有了更新、更细化的要求,那么具体是什么呢,就跟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一起看看吧。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要求:
1、有基金从业资格(这个当然是必须的啦,如果没有请关注中基协发布的基金从业考试报名公告)
2、法定代表人的年龄应当与行业齐平。由于对高管专业化及资历的要求,协会虽未对高管年龄做明文规定,但知名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年龄大多在35周岁以上,因此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年龄应当与行业平均水平相近,不宜过轻;
3、专业能力要求
证券类: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如果法人同时担任投资总监,要求同投资总监
。
股权类: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如果法人同时担任投资总监,要求同投资总监
。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肯定是必须的,而且据我们团队在实务中的了解,目前中基协更偏向“科班出身”的法定代表人,即具有过往就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经历的法定代表人。在我们遇到的案例中,如果法定代表人过往曾在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的话,那么被协会认可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
4、不建议兼职。
根据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法定代表人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或其他企业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根据协会反馈意见来看,协会不太支持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在关联私募机构或其他企业兼职。若有兼职,协会则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5、关于静默期的要求。该条内容主要是针对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人员可以担任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前提是需参照适用1年的“静默期”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对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期限的离职静默期,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简而言之呢就是如果您自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离职还不到一年的话呢,那就没法担任拟登记备案或者已经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了,必须等到期限届满后才能通过协会的审核。
6、申请机构的高管、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诚信信息:
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我们下列的情形的话,那被协会认可的概率就不是特别高了,具体是:
诚信信息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上述诚信信息中,如果存在是因为所任职的机构收到处罚的情况时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时所任职机构收到处罚的原因同本人无关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话,那还是存在被协会认可的概率的。
好了,那么上述就是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总结的现行条件下,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要求。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深耕于私募基金领域,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重大变更、产品备案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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