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我们知道有一个规定是: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时

对于这个条款,说的是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先开发票就有义务纳税的,那么这张先开出来的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吗?

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中的相关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专业发票是不是可以抵扣,并不是基于一定是发生纳税行为或者收款。不过这个结论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是有矛盾,国税发【2006】156号文中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这个矛盾处,个人认为应该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准

2.先开具发票,意味着业务还没有开始,也就是说发票背后其实是没有业务支撑的,那这张发票是虚开发票吗?

严格来看,好像是符合虚开发票的情形。不过在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定了这种情形是虚开发票。

因为在该文件中规定了纳税人对外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先卖后买”的行为,也就是纳税人货物都没有,就可以先将货物卖给下游,开具发票,之后再找上游去购买。

从这个规定类推,业务还没有开始就先开具发票的,也不应该认为是虚开发票。

3.尽管普通发票不是抵扣的凭据,但是从释义中可以看出,它的征税原则是与专票一样的。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先开具发票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但是,在所得税上,却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为实际业务还没有发生,并不满足所得税上的税前扣除要求,只能是先作为预付款列示。

还要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租赁业务中,预收租金的情形,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应该如何确定。

对于预收租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点和所得税是有区别。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点为:预收租金时,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点为: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为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

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所得税的收入并没有发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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