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

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00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

对于恶意透支,2009年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次修改的决定对原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

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修改数额标准,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称,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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