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与经过:

(2021)冀民申1006号

范某工作之余,有闲钱用于投资。于是通过别人介绍了解金融行业投资回报率最高,也不担心什么运营风险,自己也不用投入精力去管理,借助金融平台就实现贷款收利息。在投资前,范某也比较慎重,委托河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作了《审计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该金融投资平台运营也很好,也没有哪里不合法的。于是,范某断定该平台公司是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和条件的,并将10万元投入该公司P2P网贷平台进行放贷。后因为公司被查,投入的本金及收入共计119,263.25元也未能收回,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个人投资P2P网贷平台,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封,个人能否起诉公司追回资金?

钱财两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范某起诉网贷公司:

要求河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文公司)赔偿损失金额119,263.25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某某事务

所对人文公司出具了历年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中称人文公司P2P网贷平台是合规经营平台

,现在该平台

被公安部门查处的一个犯罪平台

。起诉人认为某某事务所出具的《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P2P网贷平台专项审计报告》及历年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

给起诉人产生了重大误导,某某事务所在编制所有审计报告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了不实报告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存在明显过失,应当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区)认为:

本案因起诉人范某在人文公司P2P网贷平台出借款项引起,起诉人范某要求的损失金额与其在人文公司P2P网贷平台账户总额一致。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已于2018年12月14日对人文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故对范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范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P2P网贷

三、范某不服遂继续上诉,二审审判仍不服,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诉讼成本貌似挺高)

二审法院(市)认为:

本案与上诉人

范某在人文公司P2P网贷平台账户出借款项有关。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已于2018年12月14日对人文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故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范某仍不服继续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范某申请再审称

本案虽与另案刑事案件有牵连,但并不是“同一事实”

,依法应当立案受理。

九民会议

表述很明确,

只有就同一事实,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才应当不予受理。

申请人引述多起涉刑民事诉讼案件与本案侵权案件没有什么区别,

同案不同判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请求依法再审。

河北高院(省)认为:

一二审认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范某的再审申请。

四、大法盲旺仔有话说:

1、投资P2P的暴利时代已过去,金融行业投资风险高无保障,一旦涉嫌犯罪将很难追回个人资金,投资需谨慎。如果实在碰上这档事,那么只能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应当将所有资料证据等及时提供给经侦大队并明确自己属于受害者,破案后申请自己的合法债权;

2、当然,投资人碰到这种事能拿回自己的钱的概率很少很少,具体原因呢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天下没有那么掉下来的馅饼,只有掉下来的陷阱。像这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几乎都没有可能性追回属于个人的那部分,因为赃款都是需要充公进国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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