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件之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90万元以及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6%的年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燃气工程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19年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1,217.53万元。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煤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工程”)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01执338号之一]。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全资子公司燃气工程与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赛肯”)及其担保人张勇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0)。

2018年12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8)云01民初2096号],判决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万元及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如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燃气工程有权就被告张勇提供质押的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775万股股份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85.00元,由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张勇负担。

该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

二、执行裁定情况

一审判决生效后,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张勇未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燃气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对该合同纠纷事项立案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01执338号之一],裁定如下: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燃气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19年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1,217.53万元。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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