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众筹(私募基金筹资)
其实私募基金众筹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私募基金筹资,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私募基金众筹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如何众筹成立一个私募基金?
题主是指以众筹的方式成立一家私募基金公司?还是以众筹方式为私募基金募集资金?
首先说说第一种,以众筹方式成立基金公司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只要能满足一切成立条件即可。至于成立之后,想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需要1000万的实收资本,能否保证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超过50个股东前提下募集成功。至于想以众筹方式为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只能说在现实中很难操作!谢谢
StarVC是私募基金吗
StarVC是由影视明星任泉、李冰冰、黄晓明共同出资组建的明星风险投资机构。本机构认为这家机构是一种集私募、众筹、风投、PE等为一体的立体品牌。
众筹资金炒期货违法吗
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所以合法。
目前国内主流的众项目众筹融资就是这两种。产品众筹融资就是商品的预售+团购的模式,参加后会得到商品。股权众筹融资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
产品众筹融资:发起方在众筹网站发起项目,审核通过后既可以上线;参与方,在众筹网站支持商品,即可得到相应的回报。
股权众筹融资:融资方在股权众筹网站发起项目,审核尽调通过后上线;投资方,在股权众筹网站投资项目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等
私募和非法集资及众筹的区别在哪里?
先说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我们仅仅从刑法的角度而言谈谈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等。其中我们听说的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在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非法集资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比如如果以欺诈手段集资、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所以,我们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达成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再说说私募:
私募的设计,本身就是为了和非法集资天然相隔离的。
私募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非公开募集资金,面向特定投资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不得承诺保本或者保本收益。
可以将其特点总结为:
1.私募是合法的募资行为,受银监会或者证监会监管,但是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但需要备案,一般是事后监管;
2.私募不能公开宣传;
3.私募只能针对特定对象募资;
4.私募不能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募资,不能针对不特定对象募资,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同时,不得以公开方式宣传,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承诺保本的私募,不合法不合规,但不是犯罪
从以上特点的总结可以看出,即便出现了一下承诺刚性兑付、保本保息收益的私募基金,如果其严格遵守其他的私募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违反私募相关规定而遭到行业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不是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没有公开宣传,即便是最后违约造成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就不会涉嫌任何非法集资犯罪。
比如在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及理解与应用》中就明确规定“并非所有的融资行为均受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调控,只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吸收资金行为才是非法集资行为,比如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往往约定同报,但不属于公开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因此要严格区分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既要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活动,又要防止把经济、金融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而该项规定,其实也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相统一,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中晋资本案:以私募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当然,如果不仅仅承诺保本收益,还面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基本是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也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中晋资本就是典型的案例。
中晋资本在其私募产品的公告中宣传“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乍一看,中晋的募资合规合法,但实际上,中晋资本使用互联网、宣讲会等公开手段宣传,同时,中晋实际上5万元、10万元都可以投资,投资对象的不特定化,更重要的是,法院查明,中晋控制人给手下的销售员12%的年化率承诺,而其手下的销售经理为了冲业绩,会给用户更高的保本付息承诺,同时还存在大量虚构项目的情形。最后,中晋资本实际控制人被判定犯集资诈骗罪。
一下子谈了这么多,还没有说众筹和他们的区别,改天再聊吧。欢迎大家评论和交流。
关于私募基金众筹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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