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再进一步!深交所明确审核衔接7大安排

202家创业板在审企业平移后在审核上有何具体安排?是否适用有关行业负面清单的要求?财务报表有效期即将过期怎么办?

5月29日,为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数据显示,截至昨日,创业板在审企业共202家,其中18家已通过发审会但未取得核准批文,另有1家已上发审会但暂缓表决,有66家处于预先披露更新等待上初审会状态,还有92家已反馈,剩余的25家处于“已受理”状态。

目前,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交易所层面的业务规则已经上报,内部业务流程已经就绪,全市场技术准备即将完成,廉政建设同步推进。

先来看下创业板注册制审核工作衔接7大主要安排:

1、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2、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

3、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4、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5、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并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6、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且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7、在审企业尚未处理完毕的举报信,平移后由深交所处理,保荐机构将核查结果报深交所。

前10个工作日仅受理在审企业申请

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平移后,深交所在审核上有何具体安排?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深交所基于相关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企业,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5、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在审企业审核仍按证监会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推进

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申请文件有哪些要求?受理顺序是否会改变其原有的审核顺序?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通知》,在审企业可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深交所将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的顺序予以受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

但是,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根据《通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的企业,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后,在审企业向深交所申报时,是否适用有关行业负面清单的要求?

深交所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深交所还明确,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在审企业尚未处理完毕的举报信,平移后由深交所处理,保荐机构将核查结果报深交所。

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根据相关规则,深交所在受理环节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

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拟对上述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不过,5月15日,证监会就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这意味着,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未来有望从延长“至多1个月”进一步放宽到“至多3个月”,这将有效避免注册制下的创业板IPO申请一启动就出现集中中止审核补财报的情况。

首发新申报企业10个工作日后受理申请

对于首发新申报企业,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对于首发新申报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分析人士认为,审核衔接安排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将护航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平稳过渡,存量项目平移安排的明确,也意味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离正式启动实施已经非常近了。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7日发布消息称,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中小银行、非标认定、信用评级、金融开放等多个领域,其中针对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表示,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当晚,深交所就发布了改革涉及的所有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交易所层面的业务规则已经上报,内部业务流程已经就绪,全市场技术准备即将完成,廉政建设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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