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将调整为20%

昨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进一步明确《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

具体来看,风险警示股票方面,《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根据最新版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当创业板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深交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风险警示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退市整理期过渡安排方面,《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根据规定,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的创业板公司,不进入退市整理期;而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创业板公司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

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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