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对外收购投资的股东决议 同意对外收购投资的股东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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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为了绕开股东会对外转让股权让内部股东代收购是否合法?
明确下题目的意思是:A要对外转让股权给B,但是股东会拒绝其对外转让,A为了达到对外转让的目的,让股东C代替B受让该部分的股权,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很多答者认为这个无效,但是我倒是认为这个合法有效或者说因为很难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所以有效。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之间可以随意转让各自的股权给内部其他股东,没有任何限制。据此A将股权转让给C的情况下,从形式上来看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如何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恶意串通?这个实务中来看,几乎不可能举证证明,除非股东C反水,直接将AB和C自己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实进行自认,否则很难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这里还存在一个逻辑问题,既然A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被股东会通过的情况下,为何不自己直接和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却还要大费周章的将股权转移到C名下后,再由C代替B持有该部分的股权?实务中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操作。
0元转让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1.决议书应当明确股东会决定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并且转让价格为0元。2.原因是公司可能需要进行资产重组或者股权结构调整,而0元转让可以避免出售股份时的税务问题和资本利得税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因为购买股份而需要支付高昂的价格。3.决议书应当包括转让股份的数量、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的目的和理由等内容,并且应当经过股东会的表决通过。同时,决议书应当遵循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意担保股东会决议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这个要看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对内担保的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
股东大会的作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比如董事、监事人选,利润分配,对外并购,担保,大额投资等等。
只要达成股东会决议和不违反《公司法》,即可决定和改变本公司的任何事。
股东会议决议可以对外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吗
可以。
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主张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当此种存在为法院所认可时,根据法院判决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诉讼。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前,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概括如下:
1、召集程序违法
(1)股东会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2条规定了相应的股东会召集程序。
(2)通知的瑕疵。如未向部分股东召集,或通知时间、通知方式不合法,或通知内容不齐全。
2、决议方法违法
(1)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决议;
(2)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东对决议形式了表决权;
(3)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法形成会议记录。
3、违反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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