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三大违法事实加加食品遭处罚

加加食品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6月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在2019年9月17日公司又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该事件有了最终定论。

记者从加加食品2月12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看到:2020年2月12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有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加加食品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6月5日收盘时持有加加食品,并在2019年6月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或者是在2018年4月27日收盘时持有加加食品,并在2018年4月2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湖南监管局决定:一、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二、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三、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20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四、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五、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罚款3万元。

加加食品还在公告中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处罚后,公司仍将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正在推进中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枪鱼钓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

据记者从“天眼查”获悉,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国内知名的股份制调味食品企业,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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