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体系

完善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体系 更新时间:2010-1-20 17:31:06   本报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股指期货推出的脚步紧锣密鼓。自上周五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配套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后,今天,中金所再次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规则》以及《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8项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最小变动单位为0.2点,合约月份分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合约规定,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0%,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格的12%,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则顺延。

此次征求意见的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主要是在2007年6月27日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时间的不断完善,并通过仿真交易平台反复检验和评估,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进展情况及境内外金融的发展动向对上述规则及实施细则进行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综合看,本次修订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规定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交易密码;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特殊法人机构,可以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组合申请开立相应的交易编码。交易规则中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成立、生效时间和认定标准的有关内容;完善了有关竞价的相关规定;在结算细则中增加了会员资格变更下的持仓转移的情形,对持仓移转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将保证金标准由原来的10%提高至12%;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控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了涨跌停板制度,规定“季月合约上市首日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制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制度。”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并增加大户报告制度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修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简化了套期货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是明确了交易所规定的每日交易信息中的活跃月份合约的范围以及会员单位的标准;增加了会员及其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等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交易所对会员业务、内控的合规性及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的内容,并强化了监管。细化了违规违约处罚的措施及处罚的情形。

有关专家评价说,此次修订标志着股指期货的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完善,股指期货的制度体系更趋完备。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金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有条不紊地落实股指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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