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号汽油明起6.91元/升 97号7.3元/升

93号汽油明起6.91元/升 97号7.3元/升 更新时间:2010-12-22 9:14:38

重庆市物价局

特提渝价电[2010]10号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310元。具体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8390元调整为8700元。

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具体最高零售价每吨由7645元调整为794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吨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调整时,批发价格相应调整,但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0年12月22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本次成品油调价后,要认真做好控制成品油价格连锁反应有关工作:一是对我市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上调;二是对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按照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从严控制调价幅度;三是加强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监测,防止搭车涨价。

九、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动态信息,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1、重庆市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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