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私募基金合伙的问题,以及和私募基金合伙人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我们合伙制股权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做账
  2. 有限合伙企业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吗
  3. 券商营业部和私募基金之间有什么能合作的地方吗?

我们合伙制股权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做账

股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创造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客观上迅速提供了众多操纵利润的腾达可能。

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空间,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

但对于投资特定项目,主要以获取公司分红为目的的私募股

有限合伙企业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吗

楼主意思应该是有限合伙企业吧!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是企业非法人。企业主体一般有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GP),还有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合伙人(LP)。实际上,这样的组织形式实现了出资和经营的分离。

一般这样的企业形式出现在大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中,LP将资金委托GP进行投资管理,而一般的GP是有限责任法人公司,这样的安排即可以保证LP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GP在组织形态上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仅仅以公司法人的注册资本为限,实现了双重有限责任的效果。

而且,合伙双方在分享GP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同时避免了一般的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人双重纳税的问题。

当下的银行为了规避监管也会用到有限合伙的企业形态。

比如:首先通过基金公司或者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定向或者集合),然后以募集开的钱作为资本成立合伙企业并作为LP,同时GP只是象征性的出资并作为管理人,以合伙企业做为投资主体对外投资,一般和银行的授信客户进行对接,比如发放委托贷款等。

再复杂一点的就是仅仅将资管公司作为通道,用上述银行的理财资金来对接资管计划(即用银行理财资金来购买资管公司的资管计划,资管公司不实际募集基金),最终的资金流向就是A银行的理财资金对接A银行的授信客户,有效的规避了监管。

(银监会对理财投资非标债权和银行的贷款有严格的限制的。好像是9号文吧!)说着说着又有点跑偏了,希望有用。

券商营业部和私募基金之间有什么能合作的地方吗?

太多了??,主要有:

1.营业部帮顶级私募基金设计产品并托管,2004年中国第一个私募产品就是国信证券红岭部,华润信托,赤子之心一起设计

2.营业部帮知名私募发行产品,就是募资找钱??。目前享受能力强的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等都和重阳,淡水泉等有合作

3.私募基金和营业部交易合作。一些量化高频私募基金把产品放在券商交易,只要速度快,其他服务不要。当然会有一些返佣。

4.营业部给私募基金提供可投资标地,有些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会借助证券公司的力量做项目初选和尽调。

5.私募基金直接参与营业部管理。随着C类轻型营业部的大力发展。其中不少营业部就是由私募基金人员背景承包的。

6.联合搞投资策略报告,共同开拓一些新入市场……

好了,关于私募基金合伙和私募基金合伙人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