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案例(最高院公布的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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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借新还旧担保免责案例
以下是一个与借新还旧担保免责相关的案例:
案例:债务人借新还旧,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016年5月19日,何某向银行借款299,000.00元。汪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贷款发放后,何某将案涉贷款用于偿还其在银行的旧贷款。因何某未及时还款,银行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本案中,何某在取得案涉贷款后,于同日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其在银行的旧贷,而汪某并非旧贷的保证担保人。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汪某在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法院判决汪某免除担保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非一定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且债权人无法证明新贷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有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民法典担保解释57条案例
1、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7条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利用可转让债权担保其他债务的,需要经过质权人同意,并按照质权人的规定进行处置。”
2、以下是一则可以应用到该条规定的案例:
3、甲公司从银行贷款500万元,抵押了其位于某市中心的写字楼。后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再次借款,但由于抵押物已用于上次贷款的担保,甲公司无法提供抵押,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通过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抵押了其名下某些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但需要获得银行同意,以免影响原有的贷款担保。经过与银行沟通,并得到银行同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将应收账款作为信用担保。
4、根据以上情况,甲公司适当地考虑到了银行的意见,得到了银行的同意,遵守了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7条的规定,因而在债务解决时也更加符合法律规定。
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案例
1、以下是一个主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有效的案例:
2、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并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甲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于是,乙起诉甲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甲则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丙公司承担其在该合同中提供的担保责任。
3、法院最终判决,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缺乏必要的订立要件,因此该合同无效。但是,由于丙公司是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其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丙公司应承担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因此,甲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关于担保公司案例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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