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这个问题,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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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公司业务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银行公司业务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呢?我认为必须弄清银行公司业务风险的成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银行公司业务总体风险成因(一)贷款业务风险分析1、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充分。他们过分看重规模,而对资产质量认识不充分。2、贷款比重过高。贷款占银行资产的75%左右,而国外一般不超过50%;3、贷款集中度过高。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垄断企业。这样,就出现了众多银行追逐一家企业、一个项目的现象。而资产的集中意味着风险的积聚。此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80%左右集中在国有企业,但其创造的产值只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30%,这意味着投入多产出少,贷款难以保证效益和及时收回。加上目前企业转轨建制过程中的“母体裂变”、“金蝉脱壳”、破产倒闭等逃债行为,更空前增大了银行信用风险;4、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我国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与发展。尽管近年来,国家给予了核销、剥离和债转股等一系列政策,不良贷款也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现象仍比较普遍。5、贷款的“三查”制度不能得到严格执行,风险责任机制不健全,权、责、利不对称,盲目下达贷款指标、抵押贷款不规范、银行难以执行抵押权。(二)抵押物风险分析1、抵押物评估超值。商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评估部门对抵押物评估价值的高估,使得信贷资产发生风险时,最终的损失全部由银行承担。2、银行在接受抵押贷款时,有时为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在抵押单证不齐全的条件下,仅凭其信誉就与客户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是,在收不回抵押贷款时,由于抵押贷款单据不齐全,也无法行使其对抵押物的处理权。(三)中间业务风险分析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重会不断加大,但部分商业银行盲目开展中间业务,根本没把中间业务作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来看待,而是把它作为传统业务竞争的一个附属手段,偏离了开展中间业务是为了增加利润的初衷。另外,企业利用中间业务中使用的票据窃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也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
二、分析银行公司业务风险防范的措施(一)贷款业务风险分析1、贷款业务种类(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在银行开立了往来帐户的企业法人提供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为借款人提供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包括:①保证贷款: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发放的贷款。②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③质押贷款:以借款人/第三人的动产/权利作质物发放的贷款(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在银行开立了往来结算的企业法人提供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为借款人提供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包括:①保证贷款: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发放的贷款。②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③质押贷款:以借款人/第三人的动产/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项目贷款贷款对象是项目承办人,其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成立的项目公司。贷款种类有:科技贷款重点项目贷款:能源建设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电力建设贷款、银团贷款、各类专项贷款贷款保证:●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4)房地产开发贷款贷款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营销过程中的资金。贷款种类有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开发贷款、配套房地产开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楼宇按揭额度。(5)贸易融资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融资对象为具备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我行开立外币往来结算帐户的企业法人融资方式为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融资种类包括开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打包放款、担保贷款、保理国内票据业务:①票据承兑②票据贴现2、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可行性分析对上述贷款业务种类分两种形式进行风险管理:(1)信用贷款我司可对信用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标准。(2)抵押贷款我司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其投保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二)抵押物风险分析1、由银行内部的评估部门做出的评估报告要有银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在此,要保证审核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果,内部的评估结果有疑义,应该再聘请外部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出准确公正的结论。2、银行要加强对抵押物单证的管理,一切按规定办事,不要作出违反原则的承诺。(三)中间业务风险分析1、中间业务种类(1)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银行本票业务、商业汇票业务、支票业务、托收承付业务、委托收款业务、银行汇票、汇兑业务、通知存款业务、协定存款业务、委托代理业务、全国借记卡业务。(2)国际结算业务包括外汇汇出汇款、外汇汇入汇款、光票托收、外币信用卡提现、代收外币信用卡、代售旅行支票、兑付外币旅行支票、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进口开证、进口跟单代收、担保提货、出口信用证通知、出口信用证审单议付、出口跟单托收、外汇担保、贸易融资、资信调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行情咨询、美元汇入汇款路径(3)寿险代理业务近年来,代理保险销售已成为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头戏”,而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也成为保险公司一个不可小觑的销售渠道,一些新兴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的保单占总保费的比例甚至高达70%。3、中间业务风险管理可行性分析(1)结算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可对国际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保单内容为银行作专业的审核业务,并对其中的疑义做出专业解释。(2)寿险代理业务寿险代理业务中会出现以下问题:一、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由于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加之利益的驱动,难免发生误导现象,导致客户撤退保现象加剧,投诉上访频繁。由于客户在银行买了保险,出了问题只认银行,从而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上升。二、银行在代理保险销售中,促成业务后就交给了保险公司,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很难对总体的业务量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忙活一年,年底结算收益不大,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因此,保险经纪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帮助银行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目前的银行保险业务。如完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核对流程,建立业务单证的管理办法,规范保费等结算流程和规则,进行撤退保业务量统计等等。二是帮助银行建立以客户服务为导向的培训体系和培养专业理财服务队伍。三是银行经纪双方合作推动符合银行客户需求的产品开发。这种合作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充分发挥了专业保险中介的作用,理顺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提高了银行保险销售渠道的效率。
二、融资担保比例200%危险吗
担保比例是总资产/融资金额,只有担保比例降到1.5时才会通知补保证金,降到1.3以下,才会进入强行平仓程序。一般维持在200%-300%之间,已经有足够安全边际啦。
融资是公司运作的一种手段,通过融资公司就可以筹集到相应的资金,从而使公司经营下去。
三、国有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本办法除有特别指出外,所称担保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企业的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的原则。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担保行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对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企业提出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企业对担保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四)负责子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子企业担保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
(六)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情况;
(七)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担保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四)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含);
(七)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担保申请人的融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所在地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三)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十条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市属企业之间采用等额互保的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担保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企业对无产权关系企业的担保:
1.担保申请人为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
3.为同一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需继续担保的;
4.企业累计担保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以上需继续担保的。
(二)企业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担保额超过或累计超过出资额的。
第十五条须备案的担保项目,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原则上在收到完整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担保项目,统一由企业正式行文报送。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备案请示,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四)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2.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3.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担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五)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担保项目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需顺延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企业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十八条企业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企业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担保申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企业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调查、跟踪、监控,对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分类归档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按照管理层级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汇总上报本企业上一年度的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情况(包括担保申请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担保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督查。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委派的企业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及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督职责,依照本办法,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对企业境外独资或控股子企业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由市国资委颁布实施的其他文件、规定有关担保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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