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

售电企业

(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电企业

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鼓励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参与直接交易,水电企业暂不参与直接交易。

用户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交易模式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

交易电价

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表

销售电价

峰谷电价

多级扬水和深井提灌电价

合同模板

1、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协议

2、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方市场化交易合同

3、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4、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零售供用电合同

交易规则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

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以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

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比如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具体成交方式在交易前的公告中明确。

结算规则

一般执行按月清算、结账原则;周(日)交易,按周(日)清算,按月结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偏差考核

用电企业:

1.市场电力用户实际月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总合同电量,超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用户全电量参与市场时,超用电量按照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

2.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调增最高预挂牌价格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3.对于约定交易曲线的用户,根据每日实际用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每日各时段的累计超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每日各时段的累计少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以上的少用电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关方支付违约金。

发电企业:

1.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基数电量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调增最高预挂牌价格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考核。

2.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基数电量但小于月度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基数电量,按其所签订的市场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剩余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调增最高预挂牌价格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考核。

3.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基数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各类市场合同电量;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预挂牌价格的最低价结算。

4.全部合同均约定交易曲线的发电企业,根据每日的实际发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各时段,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结算;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合同约定向有关方支付违约金;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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