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

售电企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销售”等内容。

(二)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第五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20人,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发电企业

1、湖南电网并网公用发电企业,含火电(含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水电(含抽水蓄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条件具备时,允许省外发电企业参与我省直接交易。

2、并入湖南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在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容量费的前提下,其自发自用以外的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须经法人单位授权。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污染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用户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交易模式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招标

交易电价

销售电价表

湖南省2017―2019年输配电价

合同模板

1、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协议

2、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方市场化交易合同

3、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4、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零售供用电合同

交易规则

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成交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也可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个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一般为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结算规则

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于每月5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申请

偏差考核

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中标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2017年交易情况

实时动捕

无线动作捕捉系统

无线动作捕捉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