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

售电企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至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各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电企业

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含核电)发电机组

用户

电力需求相对稳定且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益、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在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

交易模式

双边交易、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

交易电价

销售电价

2017――2019输配电价

趸售电价

合同模板

1、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协议

2、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方市场化交易合同

3、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4、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零售供用电合同

交易规则

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采用统一出清电价法。买方和卖方的申报均按照“申报价格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结算规则

“月清月结、年度清算”

偏差考核

发电企业若产生超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则超发部分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结算。若产生欠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电力用户可购买目录电价电量,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因此增加的电费。

若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

由于省电力公司原因,造成发电企业未能完成合同发电量(偏差超-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省电力公司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110%向发电企业结算;造成电力用户未能完成合同用电量(偏差超过-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的90%向电力用户结算。

2017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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