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迈步遭责令改正投顾业务存不实宣传等四项违规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上海迈步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存在不实宣传的行为;二是产品服务协议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试卷不规范;三是信息公示存在瑕疵;四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迈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存在不实宣传的行为;二是产品服务协议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试卷不规范;三是信息公示存在瑕疵;四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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