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尽快出台银卡管理条例

人大代表:应尽快出台银卡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0-3-5 0:05:31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迅速,但我国银行卡产业管理至今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缺少法律制度“护航”的银行卡产业,在扬帆快进的航程中,正面临着遭遇风浪和暗礁的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周逢民十分关注银行卡市场在规模扩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他表示,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带来了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责权利配置不均衡、各发卡机构无序竞争加剧、银行卡市场化程度低、区域发展不平衡、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将对今后一个时期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形成严重障碍。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计承江告诉记者,目前,银行卡法律制度建设已严重滞后于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存在银行卡业务监督管理的主体不明确问题。另外,银行卡产业各方的主体职责和义务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具体的规定,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缺少法律依据,对银行卡的发行、收单、使用和交易清算等行为没有进行系统性规范管理。

对于银行卡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委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委员表示,法院在对银行卡欺诈交易案件作出民事判决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同的法院对银行卡欺诈交易法律关系及对各方主体责任边界的理解不一。其结果是,一方面同类型银行卡欺诈交易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判决片面强调银行对持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这不仅使银行在该类案件中屡屡败诉成为银行卡欺诈交易的受害者,也会降低持卡人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甚至引发部分恶意持卡人与不法分子串通共同欺诈银行,获取非法利益。为此,他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银行卡欺诈案件中各方责任。

工行甘肃省分行行长许海代表也认为,虽然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防范和处理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用卡民事纠纷的处理却仍然存在立法缺位问题,许多法律问题都存在巨大争议和认识分歧,民事司法实践对银行卡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这些问题影响了银行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对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周逢民代表认为,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和产业链的逐步形成,使得银行卡管理条例出台已具备现实基础。

对于条例应明确的内容,周逢民代表和计承江代表都认为,应首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责区分,在监督管理银行卡层面上避免形成交叉和错位的现象。周逢民代表在提案中提出,应建立弹性定价机制,完善计息和收费标准。他建议,在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商户扣率返还、按交易笔数确定扣率等优惠政策,鼓励商户入网积极性;同时,可根据交易量、利润率、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此外,周逢民代表还从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用卡发行标准,降低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明确发卡方与收单方收益与风险的分配比例,完善参与者责权利安排,以及明确银行卡账户信息安全相关要求等几个方面,对条例的框架内容提出具体建议。

许海代表则提出,在不具备出台银行卡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由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作出民事司法解释,确立符合国际习惯的交易原则,对持卡人的保护提出统一要求,明确和规范银行卡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处理银行卡纠纷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问题作出规定。通过制定规则,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和各方的利益,指导帮助公平合理地化解纠纷,维护金融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卡产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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