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三部门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央行、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央行、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表示,金融领域纠纷集中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金融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根据《意见》,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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