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认定标准

三部门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0-6-5 0:03:18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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