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原标题: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摘要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修订前《实施细则》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前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退市配套规则。为与退市新规及有关业务实践保持衔接,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主板股票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审核事项、审核程序及有关上市委员会的设立遴选安排等。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参与科创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退市新规取消了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四方面的修订:一是完善上市委员会审核事项,根据退市新规、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实践情况,删除了主板股票的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增加了主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删除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首次、暂停、终止、恢复上市和基金首次、终止上市。二是明确了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人数,并规定了委员回避、补足机制。三是明确了股票上市审核期间收到相关举报、投诉或者出现其他情形,可能对相关审核事项产生影响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审核,待相关情形消除或确认后恢复审核,暂停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上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四是修改规则名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修订前《实施细则》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1〕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退市配套规则,取消了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为与退市新规保持衔接,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相关要求,将规则名称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并根据实践情况修订了其他条款。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审核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的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及其他事项的审核,适用本细则。

本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审核会议、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

本所对外公布上市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可根据需要在每届任期届满前对委员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

第六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和任职届数。

第七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材料;

按要求参加审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任期内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审核的;

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每次审核时,参加审核的委员为5人,其中法律、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各1人。

审核前,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抽选参会委员。抽选的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

第十一条 经本所选定参加审核的委员,如与发行人或审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

接受上市申请材料;

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审核;

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

参加审核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制作审核决定书,并送达发行人;

上市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发行人按照本细则第二条提出首次上市或重新上市申请的,应按《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股票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通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发行人认为本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与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发行人认为本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与终止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当在收到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送达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本所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在审核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参加审核的委员审阅。

第十七条 被指派参加审核的委员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审核的,应当提前通知工作小组,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理由。本所可在核实后对参审委员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的,由本所从参审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审核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事先接触或是否存在回避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工作小组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审核会议对审核事项的审核意见;

委员确认审核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并签名;

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工作小组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委员在审核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

上市委员会以审核会议之外的其他方式对审核事项进行审核的,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参审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所通知发行人接受询问,或要求本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审核判断的情形,经参审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经参审委员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所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审核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发行人按本所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时间、因委员回避而调整会议日期的时间以及本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所审核期间收到相关举报、投诉或者出现其他情形,可能对相关审核事项产生影响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审核,待相关情形消除或确认后恢复审核。暂停审核的时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提交材料中或接受询问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本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不服本所作出的相关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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