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三大区分凸显“宽严相济”理念

9月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实施标准》是在《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旨在更好地落实“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是一套操作性更强、市场预期更为明确的具体标准。

《实施标准》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分则”“附则”四章,共62条。整体来看,《实施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具备量化条件的常见违规类型规定了基本量化标准,并适当辅以“情节严重”等定性规定,对不具备量化条件的违规,作出定性规定。同时,通过进一步规范处分工作的内部程序,确保类案处理的公平一致。总的目标是,充分发挥一线监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在保证类案一致处理的前提下,避免程式化、机械化监管。

《实施标准》以“宽严相济”作为责任区分的基本指导原则,着力精细责任区分,提高自律监管的针对性,在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不同个案、同案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针对性、差异化安排。

上证报记者注意到,《实施标准》将典型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公布,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责任区分,董监高的内部责任区分,并对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等整改情况的考量等各方关切问题作出集中回应。

上交所表示,通过《实施标准》的公开,将进一步提高交易所的监管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规范监管履职行为,提高监管公信力。事实上,此次标准公开也是上交所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不断增强自律监管的公信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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