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蹭热点不宜放任

2月16日晚间,海南海药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现阶段公司和国内外合作伙伴生产的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主要为临床前期研究和临床研究的试验样品,不会用于投入市场销售,预计该产品不会对公司 2020 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看似一则“免责”公告,但公司股价仍在17日“一字涨停”。

海南海药之所以受到资本追逐,主要因为公司近期多次公告涉瑞德西韦仿制药,后者一度被认为能够有效应对此次新冠肺炎,还声称已具备年产350万支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受此影响,公司股价在节后十来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到50%之多。不过,针对公司上述公告,市场质疑之声一直未断,包括是否掌握仿制技术、年产数百万真实性以及对业绩的实质贡献。

此次疫情期间,另有安诺其、泰和科技等主营业务不相关的企业声称生产防控物资。安诺其公告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0000吨广谱消毒剂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项目,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为染料,突然宣布生产消毒液,引来监管部门的质疑,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下半年区块链受政策影响被追捧时,安诺其也曾公告涉足区块链领域。

事实上,在A股市场,每次出现公众关注的事件时,上市公司跳出来发布公告“蹭热点”者不在少数。此前特斯拉概念火爆时,某上市公司声称是特斯拉等锂电池用户的上游企业,实际上,该公司与上海特斯拉工厂根本没有业务往来,不过却通过“蹭热点”令股价大幅上涨。

上市公司“蹭热点”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在短期内刺激股价大幅上涨,而其背后的目的,有的是为了配合股东减持,有的则是迫于股权质押的压力,亦有操纵市场之嫌疑。因此,对于A股长期存在的“蹭热点”现象,理应加强监管力度,不能一封监管函了事,因为这对公司本身形成不了多少威慑。

从形式上讲,“蹭热点”的内容属于信息披露范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蹭热点”的上市公司,很明显没有做到这一点,在其相关的公告或回复投资者的公开信息中,往往不乏模糊语言,甚至不乏误导性陈述。

而误导性陈述,则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证券法》规定,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即涉嫌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此前,对于上市公司这类行为定格处罚仅60万元,构成不了多大威胁。2015年证监会对安硕信息的处罚即如此,不过后来诸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索赔,则远远超过此数。随着《证券法》的修改,处罚金额上限也大大提高。

简言之,眼下应该强化对上市公司“蹭热点”的监管,重点在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披的监管。包括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互动E平台上发布的信息。针对“蹭热点”或误导市场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不能简单一封关注函了之,影响较大的应该以涉嫌虚假陈述立案调查,若属实除了证监会作出应有处罚外,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亦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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