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罚力度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与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4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证监会26日在官方网站发文祝贺“刑法修正案”通过,指出“刑法修正案”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

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强化对“关键少数”刑事追责

“刑法修正案”主要从四个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二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是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本次刑法修改,证监会发文指出,这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修正案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资本市场风清气正、长足发展夯实法制基石

“刑法修正案”也得到了专家学者、行业人士的高度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修正案把资本市场中犯罪行为高发的几个关键点“一网打尽”,对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提升广大投资者的安全感,以及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刘俊海强调:“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此次刑法修改对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信用责任之间的同频共振作用显著,如果有人继续铤而走险,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则认为,刑罚力度大幅提高,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让企图通过犯法获利之徒心存畏惧,有助于实现“不敢违”。

渤海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许达认为,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优化资本市场生态。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也表示,在资本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零容忍必是大势所趋。

田利辉表示,目前,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和刑事追责已经构成了对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的惩戒体系,为资本市场风清气正、长足发展夯实了法制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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