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发布

3月24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受到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证券群体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条件日益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今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地位,并在诉讼成员范围的确定上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开创了代表人诉讼的新形式。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及涉科创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法院,结合证券纠纷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代表人诉讼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推动证券群体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

“代表人诉讼规定”共五十条,在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确定、代表人权限、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全面涵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新证券法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套机制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此外,还依托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代表人诉讼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各项内容,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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