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安联保险金信托产品这个问题,安联保险金信托产品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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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安联保险和人寿保险区别有哪些安联保险靠谱吗哪家保险公司靠谱?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安联保险和人寿保险区别有哪些安联保险和人寿保险都是以寿险运营为主,并且销售的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但安联保险和人寿保险在品牌知名度和业务范围方面存在差异,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区别有哪些?品牌知名度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2013年,总保费收入达到3868亿元,境内寿险业务市场份额为31.6%,总资产达到2.4万亿元。总部设在北京。安联保险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CITICTrust)共同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于1998年12月2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1999年1月25日在上海正式开业,是中国第一家获准成立的中欧合资保险公司。目前,中德安联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安联保险集团占股权51%,中信信托占股权49%。业务范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的业务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相对而言,所擅长的业务领域为寿险。安联保险业务范围覆盖人寿、养老、投资、教育、医疗、意外等各个领域,全方位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安联保险靠谱吗安联集团是大的保险集团之一,集团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公司成立已达119年,历经第I、II次世界大战。安联集团于1999年进入中国,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并在上海设立中国区总部。总部设于德国慕尼黑的安联保险集团是欧洲最大的保险集团,同时也是世界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和资产管理集团之一。

哪家保险公司靠谱?哪家保险公司实力最雄厚?用老百姓的话来理解就是:谁是国内保险界的“老大”?由于国内的保险从业人员规模过于庞大,这是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也很容易带节奏。作为一个行业资深人员,我以量化的数据来谈谈我的观点,大家共同探讨吧!

先说一段历史:就国内而言,保险公司只分寿险和产险。从国内开放保险市场开始,单纯论保费规模的话,寿险前三甲的排位一直是国寿、平安和太保;产险前三甲的排位一直是人保、平安、太保(太保在10年前和平安换了位置),中间一度有富德生命人寿和安邦保险短暂搅了一阵局,而今当家人都进去了,事实证明,它们不是真心来做保险的)。这就是业内称呼的“老三家(1996年以前,中国人寿与中国人保是一家)”,事实上我国的《保险法》也是这三家参与起草制定的。

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发端于财产保险,但自平安在国内首开个人寿险先河后,寿险的业务规模迅速超越财产保险,一支独大。2006年中国人寿财险成立;2005年中国人保寿险成立,两家寿产险的“一哥”均恢复了综合性保险集团的地位。但由于人保寿险保费差距国寿过大,所以,保险界的“大哥之争”只在国寿和平安之间展开(彼此内部也将对方成为“主要竞争对手”)。

事实上,发展到今天,不管是国寿还是平安都已经发展成了国内以保险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平安已成为国内唯一的全牌照金融集团,旗下拥有寿险、产险、养老险、健康险四家保险公司,此外拥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之一的平安银行,平安信托稳居国内第一,证券、期货、基金、资管、租赁等业务在业内排名也比较靠前。国寿也差不多快集齐了,除保险业务外,也成了广发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成了横跨保险、银行两界的巨无霸。我以2018年年末两家的主要财务数据做了一个表:

由上表可见,如果从主要经营指标来看,平安无论是从营业收入以及核心业务寿险的规模保费,都已超过国寿,而且凭照全牌照的集团优势,打造了自己的生态链闭环,在总资产和营业利润等方面都已大幅超越国寿,是当之无愧的国内第一号金融保险集团。当然由于国寿属于国资性质,在不少人心中认为其背靠国家,更安全可靠。而平安因为入选了全球系统性保险公司,更兼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架构,成为了“大到不能倒”的公司,也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对客户而言,为谁是国内保险界的“老大”打口水仗,没有实质意义,更重要的是看谁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良性的竞争才是广大客户乐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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