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财险公司因车险业务违规被罚
两家财险公司因车险业务违规被罚
8月12日,银保监会披露了平安财险总公司及其部分分支机构、太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和浙江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公司都因车险业务违规而被监管部门处罚。
经查,平安财险总公司及其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平安财险总公司。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
二是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2018年1月至7月,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以查勘费名义虚列费用向11家车行支付106.48万元,用于补充前端手续费。时任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现彬,统筹车险运营管理并分管客服理赔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2018年5月至7月,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以查勘费名义虚列费用向7家车行支付168.38万元,用于补充前端手续费。时任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总经理孙志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2017年,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向4家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或商贸公司支付45.53万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购买车载冰箱、车载净化器等物品赠送给客户。时任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陈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2017年10月至11月,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根据与某商城签订《防预用品采购框架协议书》,采购了单价为799元的盯盯拍行车记录仪1102件,总金额为88.05万元,相关费用在“营业费用-防预费”列支。上述行车记录仪的实际赠送对象全部为平安车险投保客户。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闫金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平安财险总公司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朱曦警告并罚款10万元。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杜建国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是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虚列理赔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7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现彬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三是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虚列理赔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罚款3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孙志国警告并罚款6万元。
四是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睿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五是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闫金萌警告并罚款8万元。
无独有偶,经查,2017年12月,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已下发或已签署、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下调38笔未决赔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造成当月未决赔案估损金额减少572.99万元。叶咏蓁作为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控责任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叶咏蓁警告并罚款10万元。
经查,2018年1月至8月,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将营业车辆按照非营业车辆性质承保商业车险,共涉及1,363笔商业车险保单,保费合计252.79万元。王夏飞分管承保条线业务,且涉案业务均由王夏飞维护,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王夏飞警告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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