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信披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

与新证券法相配套,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主要从三大方面作出修订。首先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其次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修订稿还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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