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展虚拟货币?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的问题,以及和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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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
这个说法,以及相应的银行措施,会造成以下几点影响:
1)虚拟币交易者更难利用国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出金出金操作。
2)在虚拟货币渠道,反洗钱反行贿加强了力度。
3)由于这次银行的禁令,和相应省市执行关闭比特机矿机的操作,会造成我们在虚拟币衍生金融市场的整体回撤,对于相关的金融工具触及的生产力、就业和资本提升,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这次禁止,行政命令的色彩比较大,并没有从法理上禁止。
因为法律上禁止,要通过立法审议,包括全国人大的审核,一方面效率慢,一方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压倒多数的赞成票,反而暴露了完全禁止的难以执行。
从信息来看,目前主要是监管会议和口头警告为主:
“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活动已经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正常秩序。它们增加了非法跨境转移资产和洗钱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这次主要措施是通过银行体系的窗口指导交易管制目前,虽然比特币已经不存在国内交易平台,可是位于海外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仍然提供了各类P2P的出金和入金渠道。
个人用户仍然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比特币或将虚拟币换成人民币。
主要的渠道是个人间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以及银行卡转账。
广义来说,现在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最终还是对应到中国境内的各类银行当中。
那么,如果各大银行宣称不再接受虚拟币间接交易,就意味着要加强监管,对于个人间的转帐目的性和来源进行监管。
锁定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帐户等,一旦有所异动,则可以运用银行帐户管控数据,
向金融监管机关举报帐户行为,或者配合监管机关动作,对帐户进行冻结。
由于这是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并不受法律条款影响,行动迅速,
一旦被银行侦知你的帐户资金流与虚拟币有关,就可以冻结帐户,给个人带来许多麻烦。
当然,由于该行为并没有法律支持,
作为个人用户,
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银行解锁帐户,
举证自己的帐户操作与虚拟币无关,
或者非关键干系人,并非行贿,洗黑钱所得。
就算举证成功了,
也会影响巨大,
极大地支援虚拟币持有者及交易者的信心。
当然,这个措施也是双刃剑,
国内银行禁绝了虚拟币相关操作后,
是否有资产流向国外银行帐户,或者国外银行的离岸帐户,并不受人民银行直接指导的情况下,
是否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呢。
因为,目前中国居民每年可购买外汇5万美元,如果通过这笔许可将人民币转移到外币帐户,必然会对国内的银行业有所影响。
反行贿,反洗钱力度加大人民银行对对虚拟币交易的理由很多,主要包括:
避免金融资产外流;反逃税反行贿反洗钱;保证人民币的金融交易范围,保证数字人民币尽快上岸。勿须置疑,去中心化的各类虚拟币,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监管。
一旦用户习惯采用虚拟钱包,
很难象原有的金融系统那样实施冻结帐户,强制还款等措施,
甚至没法收税。
这几年以来,
通过下调取现力度,严控发票报销,以及统一报税等措施,
我国对于个人金融帐户的管控力度日益加大,
国税局的作用越来越倾向美国的联邦税务局那么强大的功能。
同时,通过数字货币的发现,
与人民银行相结合,税务部门可以把每个人的每一笔现金流掌握在手中,
随时进行税务审计,
相信不少人都会有几个回答不上来的问题。
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加密,难以监管的特征,
与税务局的要求背道而驰,
所谓枪打出头鸟,
它不打击你岂不是少了钱袋子。
所以,
随着数字货币的加快推出,
虚拟币还会受到下一阶段的打击。
加强监管的坏处前面说过,加强监管的第一个坏处,是有可能将一部分有意愿参与虚拟货币的资金,转移到海外银行的离岸帐户中去。
这样一方面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相应的金融资本流失。
另一方面来看,
全球的虚拟币的交易已经形成了8万亿到10万亿人民币左右的巨大金融市场。(以比特币为主)
还在不断扩大。
在区块链地发展中,也不断涌现出去中心化的各类应用场景和金融场景。
如Defi借贷,去中心化交易所,虚拟资产NFT等多项变种,确有一小部分是具备欺骗性质的工具,但也有一些能够稳下来,在西方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目前的关停矿场和禁止交易。
从短期来看,打击了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降低了电能的浪费,避免了资金外流。
但是从长远来看,
是否会让我们对这个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会完全绝缘呢,
很难确认。
更何况,
银行单方面的禁止交易,
或冻结帐户,
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公信力,
很容易让个人投资者带来恐慌,
从而加快资金逃离。
这一点,
我们的长期目标和金融价值。
是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单位仔细思考的地方。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1、中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政策,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合法的。2、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好反洗钱工作。消费者如果想要交易比特币,必须自行承担其所带来的风险。
北京下发文件:全市禁止任何场所承办虚拟货币推介活动,你认为这一举动会有多大影响?
北京下发文件:全市禁止任何场所承办虚拟货币推介活动,你认为这一举动会有多大影响?
我觉得影响不是很大,毕竟不是全国禁止,你北京不让开可以去香港、澳门开啊。现在就有很多会议转到那边去开了。
不过就我而言我觉得虚拟货币推介会应该禁止举办,随着区块链、数字货币的火爆,很多无良项目方发空气币割韭菜,坑了很多老百姓。而老百姓的信息鼻塞,消息大多来源于新媒体和各种会议。北京禁止举办虚拟币推介活动,我个人认为是正确的举动。
但是如果说到对币圈的影响,我觉得是微乎其微的,都不如前段时间封区块链相关的头部大号来的更有杀伤力。而且,现在也不能称之为区块链洗牌期间吧,毕竟数字货币只是区块链的一种应用场景,在别的行业与领域,区块链依然如从前一样好么?只是涉及数字货币这方面,国家越来越严厉,不过我认为这是好事。只有越来越严格,数字货币造成的泡沫才会迅速破灭,剩下的都是精华。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关于不得开展虚拟货币和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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