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提出20条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四川提出20条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四川提出20条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更新时间:2011-1-9 9:02:31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从考核机制、信贷政策、增加供给、市场监管等六大方面提出20条措施,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各市政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体系,加强考核与问责,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考核问责:
稳定房价不力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通知》中,四川省政府首先强调了房价调控的“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
完善调控政策措施方面,要求各市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省政府要求各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授权住建厅、监察厅对市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市政府考核县政府,层层要狠抓落实。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
必须大于1
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省政府要求,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同时,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方面,要求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房价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严肃查处:
囤地炒地和违法违规经纪机构
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方面,要求各市政府要加快查清和处置闲置土地。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银行、证券监管部门。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方面,有关部门要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市要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差别化政策:
用价格评估强化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方面,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将受到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
《通知》还强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加快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同时还要求新闻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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