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造假门举报人我的案子和举报无关
四川长虹“造假门”举报人:我的案子和举报无关
四川长虹“造假门”举报人:我的案子和举报无关 更新时间:2010-2-26 0:28:05 2月25日讯 四川长虹正处于大众质疑的漩涡中已经无可置疑,要平息其造价风波短期内恐难实现。
“造假门”事件举报人范德均今日下午在接受独家专访时表示,他对四川长虹声明中对其本人的相关介绍并无太大疑义,“不过我的案子和我举报长虹造假并无关联”。
范德均说,他目前在经营一家手机公司,人在上海。他说,他从2005年出狱后就陆续开始举报长虹了,对于这次长虹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的举报则是在1月25日。
“我同时向国税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绵羊市公安局举报,内容主要是长虹买卖承兑汇票虚增销售收入的问题”。范德均说,“证监会以及立案调查了”。
他还说,他准备将其所掌握的所有材料公之于众以证明四川长虹造假的事实。
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当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来看,范德均今年43岁,四川省射洪县人,原先是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处湖南管委会主任,其在200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并于同年110月9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四川长虹778711元。
从范德均提供给的其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的信件来看,四川长虹欲证明自身未造假看来需要不短的时间。其举报信件全文如下: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和欺诈发行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是范德均, 原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处湖南管委会主任,住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第五生活区6幢4楼2号。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和1999年度欺诈发行举报如下,并对自己举报的内容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2007年2月至5月期间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委托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律师多次致函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和总经理刘体斌要求长虹公司就1998年底其下属企业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但长虹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解释。陈雷律师就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向原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和我作了相应调查。
二、我所提供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能够清楚地证明长虹公司1998年度虚增了销售收入和虚增销售收入的方式。其中,长虹公司经过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就虚增了3亿多的销售收入。2007年5月21日黄建平申明:针对这3亿多的商业承兑汇票,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没有提过货,没有商品入库和销售,也不是预付款,也没有收到过长虹公司有关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2007年5月21日黄建平出具证明证实1998年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长虹公司1998年度报告所载明的有关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1998年末应收票据严重不相符,申明人和证明人黄建平对自己申明和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雷律师从上海市工商部门取证的上海英达商业公司1998年度财务报告可以进一步证明。1998年度中期报告和1998年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以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相同的方式也替长虹公司虚增了销售收入。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载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初的应收票据是34,700,000.00 元,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是665,800,000.00元,而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载明:主营业务收入才135050.55万元,1998年末的应付帐款为125,897,282.67元,应付票据为94,938,593.00元。两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完全不相符。
四、同样可以调查四川国贸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载明四川国贸有限公司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是794,050,000.00元,四川国贸有限公司开具给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总额一定不小,因为1998年度四川省范围内还没有一家经营长虹电子产品过3亿元的单位,针对长虹公司四川国贸有限公司应收票据不可能达到794,050,000.00元。可以肯定四川国贸有限公司也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由长虹公司虚增加了1998年度的销售收入。
五、作为证券投资者我于2005年5月23日分别写信给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总经理刘体斌、原董事长倪润峰和何明芬,至今我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和解释。
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长虹公司1999年根本不具备配股资格,但1999年8月长虹公司实施了1998年年度的配股计划,募集资金达1,748,927,036.20元,长虹公司这种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增彩电销售收入近50亿,从而可以肯定虚增了主营业务利润。
四川长虹1998年度报告指明其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为3,161,337,126.49元。按其报告指明的主营业务收入11,602,666,517.24元扣除虚增的50亿销售收入后初步推算,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不会超过21亿。
2、1998年度四川长虹就广告费支出一项就超过3亿。
四川长虹1998年度广告费支出由两个部门组成:一个是销售服务处部的内宣处,负责销售方面的宣传工作;另一个是外宣处,主要负责企业形象的宣传。
长虹公司帐务记载1998年度广告费用全年支出超过3亿,其中包括销售部的以销售费用体现的广告费和外宣处的广告费。
作为长虹公司员工大都觉得当年的3亿多广告费花得太冤枉,而且感觉去向模糊不清。长虹彩电的市场占有率由1997年度的27%回落到18%以下。
1999年3月原长虹公司销售服务部广告策划处全体人员开始集中整顿学习,长虹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就支付3亿多广告费的使用进行内部审计。经过几个多月的审计后,负责广告策划的易志明博士被长虹公司除名另谋职业,广告策划处的其他人员辞职的辞职,转岗的转岗,最后不了了之。
3、四川长虹1998年度彻底清理了历年的商业库存机10万余台,折合经济损失肯定会超过1亿。
1998年3月出现闻名全国的长虹彩电“济南罢售事件”。当时由于长虹公司的售后服务太差,济南市内的几家大型零售商在同一天同时撤除长虹展柜拒销长虹彩电,长虹彩电“济南罢售事件”相继被全国各大媒体转载,严重影响了当年长虹彩电的销售。长虹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售后服务质量,减轻长虹彩电经销商的压力,就长虹彩电经销商多年经营沉积的样品机、用户更换机、库存老型号机和长虹公司库存多年的商返机进行彻底清理,共收集达10余万台彩电。这10余万台彩电经折拼上生产线改装,能够形成商品机的很少。请注意的是这10万台彩电是多年的陈旧机其成本价肯定不低。
4、君和审字第1043号四川长虹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指出:经四川长虹董事会决定,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财政部[财会字35号]的规定,调减1998年的净利润256,493,447.58元。
5、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说明提供了相应的财务数据:
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利润表
编制单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度 单位:元
项目 本年累计数 上年实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11,602,666,517.24 15,672,963,581.93
减:折扣与折让 - -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11,602,666,517.24 15,672,963,581.93
减:主营业务成本 8,398,122,175.83 11,574,734,450.7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3,207,214.92 36,992,172.59
二、主营业务利润 3,161,337,126.49 4,061,236,958.62
加:其他业务利润 130,508,315.27 -18,229,302.53
减:存货跌价损失 - -
营业费用 774,951,792.40 516,748,579.05
管理费用 210,399,755.47 196,892,490.28
财务费用 21,349,522.14 289,397,879.92
三、营业利润 2,285,144,371.75 3,039,968,706.84
加:投资收益 41,236,032.71 12,387,938.27
补贴收入 - -
营业外收入 6,163,369.65 766,037.76
减:营业外支出 3,820,556.22 1,803,115.75
四、利润总额 2,328,723,217.89 3,051,319,567.12
减:所得税 324,772,348.07 439,290,424.03
五、净利润 2,003,950,869.82 2,612,029,143.09
6、截止1999年元月10日止四川长虹还有历年的高达近亿元的呆死烂帐机的损失没有核销。
7、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彩管收购决策失败到底产生高达22亿的直接经济损失。
所以,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净利润应该在942613743.33元以内。那么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每股收益远远低于0.47元,其净资产收益远远低于0.47/5.51=8.53%。根据当时证监会的有关配股募集资金的规定,四川长虹未满足1996年、1997年、199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其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的配股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长虹公司1998年度有虚假财务报告无论是1998年度还是1999年度都不应该具备再融资资格,然而1999年8月四川长虹却通过增资配股的方式从证券市场募集1748927036.20元的资金,进而2009年9月四川长虹发行的30亿可转债其法律保证又在哪里呢?这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为实名举报人和投资人,真诚希望你们能够本作对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调查落实,作出一个与事实相符的调查结果。本人和广大投资者将根据你们的调查结果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范德均
2010年元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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