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2
四部门发文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四部门发文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更新时间:2010-10-8 6:40:16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对外公布了由央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证监会共同重新修订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暂行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两家以上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其次,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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