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范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中国证监会24日消息,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8月24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要求,2月29日证监会就《备案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各类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71份。社会各方普遍认为,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备案规定》,整体上对《备案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于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等方面。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规定》的有关表述。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同时,证监会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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