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2-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2-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6.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7.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8.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9.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2-10.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1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2-13.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14.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2-15.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获得相应的报酬。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里所称关联关系,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4-1.举个昆明公司注册后上市的公司的例子

【例】昆明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1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与其甲股东签订重要采购合同的事宜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其中,张董事是甲股东的公司董事长,李董事、刘董事因故没有参加会议,表决时有3个董事不同意。下列关于该次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董事会会议由于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因此可以举行

B .该董事会会议决议经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C .该董事会会议决议未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效

D .该董事会会议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解析】正确答案为 AC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因此,能够行使表决权的董事只有10人。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公司有无关联关系董事8人参加,已过半数。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10人)过半数通过,即至少应当经无关联关系董事6人同意,但决议只有5人同意,因此不通过,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需要对其任职资格作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保证其具有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1-1、《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1-1-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1-1-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1-1-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1、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1-1.挪用公司资金。

2-1-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1-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1-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1-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1-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1-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1-7.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3、股东诉讼

3-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

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3-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3-1.1-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3-1.1-B.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1-B.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3-2、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1.昆明公司注册后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例子

【例】判断题: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正确答案为错误 x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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