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保壳方式花样百出私募与券商“暗通款曲”-基金保壳
年后谋求保壳的私募数量增多,而券商作为私募保壳主要帮手,从中获益良多。针对私募五花八门的保壳方式以及与券商各种“暗通款曲”的操作,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此操作的私募保壳大法,除部分私募管理人存在投机心态和屯壳炒壳行为外,还有多重原因,例如难以募集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标的、募资与投资标的不匹配、私募为能给自身一定缓冲期等,但是所谓保壳大法实际上暗藏风险,不利于行业发展。
私募保壳花样百出
近日,一名从事私募备案业务的律师对记者表示,私募基金以前只需3名员工就能备案,但现在必须6名员工以上才可以符合要求,同时股东也需要证明自己有出资能力。而随着私募管理人备案要求的提高,谋求保壳的私募也越来越多。记者了解到,保壳虽然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明确反对的行为,但私募不仅未减少保壳操作,行业内相关操作方式还花样繁多。
方案一:通过场外期权方式开展保壳业务
在暂停私募场外期权规定出来前,有很多个人客户有需求参与场外期权业务,而恰好部分私募备案之后面临找不到合格投资者或募不到资等问题。这时,通过券商找有需求的个人客户,借私募发产品,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私募本身发产品。一位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就他们公司来说,前两天通过场外期权方式还能开展保壳业务,但现已被禁止。4月16日发布监管发文,要求关于暂停私募场外期权业务,禁止个人通过私募和券商参与场外期权业务,堵住了私募借场外期权保壳的路径。
方案二:定增产品式保壳法
券商会为私募找一个标准化标的,再设计该标的的定增产品,一般为新三板或上市公司定增产品。在标的募资成功后,私募资金实际不需要投资该产品(只需放在券商托管账户),因契约型基金合同类似于有限合伙公司,不强制要求资金投入产品,无需把资金投入该定增产品,只说明投资标的即可。一般来说,私募在管理人备案截止日期前一个半月联系券商设计产品,在备案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进行产品清盘,此时,协会备案中就会显示产品已提前清算。
方案三:两两结合式保壳法
第三种方案对私募要求比较高,券商会提前开展对有需求的私募注册资本、投资人等基本情况的尽调,券商更多的是作为一名中间商为已有管理人备案但不具备发产品能力的私募,和未有管理人备案但有资源的投资人或机构进行接洽。
券商从中牟利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操作此类托管外包业务赚取的费用通常不到五万元,还不收取额外费用。
“私募的自有资金放入公司托管户中,后续可转入公司新成立的'某宝’类货基中,每月200万元资金有近8000元收益,多放几个月,这笔保壳费也省了。”上述托管部人士进一步介绍。
然而,市场中第三方中介开展私募保壳业务费用普遍开价在15万元左右。
据一位中介人士介绍,中介一条龙保“壳”服务与券商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中介不仅不需要尽调还能为私募提供保“壳”资金,资金一般在500万元左右,私募只需提供基金管理人备案账户密码、公章、财务账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可。
而
上述券商保“壳”费与中介保壳费相去甚远,券商赚的保壳费并不多,为何又特别热衷此类业务?
一位券商投顾部人士表示,实际上,券商收益并不仅仅是2万元。按他理解,2万元多刚好属于新三板产品认购费,相当于私募产品二次认购货币基金,而该券商可以从中赚取一道认购费,同时还有新三板产品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不仅如此,私募认购货基后,还能帮券商冲业绩。
除券商“雁过拔毛”式的直接赚取费用外,该人士表示,为私募设计的新三板或上市公司定增产品很大可能是券商自身需完成募集业务。“券商托管部为私募设计定增产品这点让我感觉很奇怪”。他表示,实际上券商托管部并不负责为客户对接产品,其职责是管理产品账户开立,出具产品估值报告,负责产品申购赎回或是终止时清算。
而该券商托管部之所以这么做,很大程度上是因需完成公司给定关于新三板或上市公司定增募资的工作指标和营销业绩。
“好处”不仅限于此。一位保过壳的私募管理人告诉记者,该私募在与券商约定好保壳后,券商对其展开尽调,但在尽调后,私募发现券商绕过其直接与潜在标的企业对接。
据券商人士分析,若是股权类私募,券商尤其关注私募在管理人备案时与相关标的企业签署的意向书。通常意义上签署意向书的标的企业属于创新类或核心技术能力较强。通过对私募的尽调,券商会发现一些“质量”上乘的创业公司,绕开私募直接与标的企业对接。他进一步表示,当然也存在一种情况属于私募与券商达成某种合作,私募作为中间人为券商介绍不错的标的公司。
此外,与私募后续产品的合作对券商来说也是一种潜在好处。
私募“难言之隐” 操作暗藏风险
操作如此“粗暴”的保壳方式,已被监管部门盯上。上述大型券商托管部人士坦言,之前,此类备案从未被协会反馈过,但今年以来,每次都被反馈,且主要围绕“是否是管理人”、“是否完成募集”、“募集完成后是否会实际投出”以及“具体投资情况”等具体问题。据一名业务员透露,“现在协会卡的比较严,被反馈一两次都属于正常情况。”
据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3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452家,办理通过机构404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16次;当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备案通过私募基金2094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41次。
私募明知可能被监管盯上也要如此操作又是为何?
上海证券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表示,目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私募生态圈,出现两极分化,品牌私募发展进入快车道,而中小私募面临难以募集到资金,或因原先预沟通好的资金出现变故等压力不得不展开保壳。天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贾志表示,私募备案制后门槛不高,很多私募管理人存在投机心态,盲目设立,甚至屯壳炒壳的行为也不鲜见。
业内人士表示,针对私募保壳以及券商各种“暗通款曲”的操作,隐藏很多潜在风险。刘亦千表示,一方面,从操作手法来看,实质上是欺骗监管,隐含监管风险;其次,私募发行的产品并未真实体现私募产品的自我投资管理能力,容易误导投资者风险;另一方面,保壳需要动用金融资源和相应资金,存在浪费社会资金资源问题,偏离金融服务的本质。贾志亦表示,监管初衷是维护市场健康运行,部分私募在无力发产品、无力运营时,通过券商强行突破制度约束,蕴含极大的风险。不仅影响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的数据统计与判断,而且券商提供资金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违规风险,都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从私募来看,格上财富研究员徐丽表示,私募对保壳后续需完成尽责信披、报送更新信息、合格投资者、回访确认等工作会显得力不从心。但最大风险在于私募尚未具备相应投资、管理、成本承担能力就匆忙发产品保壳,即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暂时保住,随后也极有可能出现因投资能力不足导致运营难以为继,甚至可能引发投资者纠纷。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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