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保密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2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3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5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3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6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7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6.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等重大事件。
19.公司做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0.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1.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3.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5.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7.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28.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2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8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4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9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按信息披露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不能编制时,由证券事务代表编制。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程序审批签发。
第10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第11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12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13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14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5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15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媒体。
第16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17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6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18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与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19条 经理班子的责任。
1.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20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21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7章 保密措施
第2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23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24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8章 附则
第25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26条 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发生变化时,董事会秘书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时修改并执行。
第27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8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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