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通过精简发行条件、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等调整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同时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

中国证监会表示,这些举措旨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

具体看来,此次调整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表示,通过精简发行条件,将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

在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的同时,政策调整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此外,此次调整还适当延长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新老划断方面,证监会指出,《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据了解,本次修订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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