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应与通胀挂钩

个税起征点应与通胀挂钩 更新时间:2011-5-6 10:47:57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个税迈向综合所得税制才能彰显税收公平  停滞多年的个税改革终于重新启动。4月25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个税修正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公众的参与热度持续升温,10天之内征得的意见达19万条。  此次个税修正,欲将起征点从现在的2000元/月上调至3000元/月,并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级距也有相应调整。草案一审未获通过,二审结果将在6月见分晓。  那么,正焦急地敲着个税计算器的公众,能否等来一个更加公平的个税改革方案?  财新记者龙周园:  早在2007年,就已经有学者建议要把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但是我们看到个税的改革是一拖再拖。算上通胀的因素,即便它现在已经加到3000元,但是这一部分很可能就被通胀因素抵消掉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这个在税法上,这样一个通胀的因素对税收负担的增加,在使用累进税率这样一个税制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所谓的税率爬升。如果你不调整,不相应地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和级距它所适用的收入范围的话,那么实际上纳税人的税负就会增加。也就是,说它升的税率就会由前几年较低的水平爬升到较高档次的税率,从而实际上是增加它的税负,实际上是增税的效果。  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取所谓的税收指数化,就是把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建立一个动态调整机制。每年你的物价指数增加多少,它相应地就是提高这个费用扣除标准,特别是议会授权财税拨款每年公布这样一个调整的结果。  财新记者龙周园:  您建议中国也采取这样一种浮动的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应当说这个机制是一个比较科学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所以只能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来消除这个通货膨胀对税负增加的影响。但这样一个立法,显然我们不可能每年都修改,立法的程序毕竟是比较漫长,环节比较多。  所以我们认为,在我们国家目前的这个情况下,已经具备了进行税收指数化的环境和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由国务院,或者直接授权财税部门,来根据每年的消费的价格指数来相应地调整扣除标准。这样能够及时地消除通胀对税负增加的影响,使个税制度更加科学,也更加能够具有一定的弹性。  财新记者龙周园:  给公众的印象是,个税改革就像一个留级生,但是它没有意识到它已经落下很多课,现在仍然不紧不慢地。您觉得现在中国的个税改革是不是应该在力度和步伐上都要加紧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是的,这几年个税修改主要锁定的目标,还是在起征点的调整上。这样一个做法是不得已的。就是说,我刚才已经讲了消除通胀的影响,但是中国的“个税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可能不是这个问题。主要的问题在哪里,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最大的问题是它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因为我们是把所得分为11类,每一类它的扣除标准,计算的收的税率,计税的方法都不一样。这样不仅造成所得之间的不公,而且也不能实行综合汇总收入以后,实行累进税率。也就是说它不能考虑一个家庭的收入情况。  财新记者龙周园:  每个家庭可能要承担的消费支出不一样,比如有些家庭个人要承担老人赡养,负担会比较重,个税征收应该有所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的确是这样。分类所得税制实际上在国际上使用的国家很少。实际上我们国家早就确定了目标,我们个税改革就是实行税制模式的转化,就是我们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度迈进。具体来说,就是我们要建立一个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综合税制改革就是把各种所得汇总起来,这样你就不可能在各种所得之间,进行变换所得的性质,从而来达到逃税。因为现在有一些税收筹划就是说,你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税率45%,我想办法把它所得的性质变成非工资薪金所得。  财新记者龙周园:  很多人的收入来源是灰色收入。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也有灰色收入这一块。就是它改变所得性质,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这就是增加逃税的机会,那么综合所得就能消除这个问题。所以这次改革应当说还是一个过渡性的措施。  所以一定要积极推进综合税制,同时要有一个征管机制的配套的制度建设和改革跟进。否则的话,有很好的实体的税制、要素的设计,但征管不畅,逃漏税大量存在,这个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这两个手段应当同时并用,我们个税改革的目标才能够实现。  作者:龙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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